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员工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类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公司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社会类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员工,社会类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具有特定用途的社会类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要求执行。
第三条社会类奖学金的接受单位负责对所设立奖助学金的全面审查,员工处负责对全校各类社会类奖助学金备案;员工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校级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社会类奖助学金员工的申请、评审和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申请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申请奖学金需品学兼优;申请助学金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捐资方要求的相关义务;
(六)符合捐赠方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社会类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捐赠协议确定。
第六条同一名员工同一学年内所获社会类奖助学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评选严格按捐赠方和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员工处及有关单位、学院做好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社会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社会类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资助的员工个人账户。
第十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学院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各学院对设立的社会类奖助学金进行相关审查,并商议确定评选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社会类奖学金可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捐助方自行提供的除外),证书管理由员工处负责。社会类助学金一般不发证书。
第十二条在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申请员工故意隐瞒或虚报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者,将给予相应处分,并追回资助金。
第十三条按照协议设立要求,对于分期发放且有复核环节的社会类奖助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负责单位核实后报员工处备案,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奖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
2.违反校纪校规;
3.违反捐资方的要求。
第十四条尚未发放的社会类奖助学金按照捐赠协议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受奖助员工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受资助员工应当主动与捐赠方以一定形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六条为培养受资助员工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受资助员工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七条学院要加强受资助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员工参加公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十八条 应加强对员工的感恩教育,鼓励和引导员工采取不同方式,向捐助团体和个人表示感谢,员工有义务向捐助团体和个人汇报受捐助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