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公司员工,国家给予资助。根据《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及教育部有关老员工退役后就学优惠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员工,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员工(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员工;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员工。
第五条 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员工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员工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员工;补偿金额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应自行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公司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员工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员工登录老员工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员工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员工处。
(二)员工处、计划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员工的资助资格、学费标准、资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三)员工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员工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员工。
(四)员工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员工处。
第十条 员工处将符合规定的员工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再次审核。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员工,到学校报到后,填写并提交《高校员工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员工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负责对员工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员工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员工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就学
第十三条 退役老员工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退役老员工复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在校员工(含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退役老员工士兵可按教育部当年发布的“退役老员工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报考公司硕士研究生。
第五章资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对受资助员工的身份认证、条件资格等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员工,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员工,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九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员工,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